2018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刑事部分)

法律研究

 

案例一:唐小波在网上造谣传谣被判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早晨,泸县太伏中学学生赵某被发现俯卧于该校男生宿舍楼外地面,经确认已死亡。当日下午,赵某家属赶到案发现场要求政府查明死因,导致群众围观。泸县公安局随即对赵某死因展开调查,于次日通过“平安泸县”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现有证据排除他人加害死亡”的通报。同月3日,泸县公安局再次通过“平安泸县”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了“无证据证明赵某系他杀,赵某损伤符合高坠伤特征”等情况,并告知将依法对网上造谣、传谣者进行处罚。
同月3日中午,被告人唐小波来到泸县太伏中学门口及附近参与围观,用手机拍摄警察现场处置的视频,在明知“赵某是被打死的”信息不实的情况下,仍于当日15时许将拍摄的视频配以“太腐败了,孩子明明是打死的,非得说是跳楼摔死的……”等虚假言论发表在自己的QQ空间,后该言论和视频被转发13400次,8.7万人点赞,评论310条。随后,唐小波利用其QQ号先后建立了三个QQ群,用于讨论该事件,并在QQ群中传播其拍摄的现场视频和虚假的评论以及其下载的用于混淆视听的其他视频。同月4日,唐小波通过“说说”编造、传播了“……孩子被5个霸凌打死在学校,公安局和学校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说孩子是在学校意外坠楼死亡……武警、民警、特警持铁杆殴打街上不能接受公安局及学校和政府说法的百姓……”等虚假信息。
同月5日上午,泸县太伏镇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唐小波在网络上发布言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但唐小波继续利用“快手”直播软件,到泸县太伏中学附近进行现场直播,在直播过程中向网友宣传“为死者喊冤,政府又要动用武力进行镇压”等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并邀请网友到现场聚集,给政府施加压力。同月6日,唐小波见他人在泸县太伏中学门口打出“还我清白、彻查凶手”的横幅,遂上前帮忙牵拉横幅,并由他人拍摄视频、照片发布于网络上。唐小波还与QQ群其他成员商议,由群成员筹资交给唐小波购买烟花爆竹到现场燃放以“悼念赵某”,准备借机生事并扩大影响。同月7日上午,被告人唐小波在泸县太伏镇街上被泸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泸县太伏中学学生死亡事件发生后,由于唐小波等人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致使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太伏中学门口长时间聚集,导致太伏镇街道交通一度中断,太伏中学被迫停课两天。为维护当地的秩序,泸县公安局全员出动,并通过泸州市公安局调集了邻县区民警以及在四川警察学院的集训民警,与政府、村社干部及民兵共同配合,全力维护泸县太伏镇街道及周边社会秩序。经过当地政府及时向社会通报情况进行辟谣,组织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各种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网络秩序和现场秩序才逐渐得以好转。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小波为发泄心中不满,对拍摄的视频编配大量虚假解说信息并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亲自和煽动他人到现场起哄闹事,且在公安机关劝阻后仍不停止,造成当地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动机卑劣,行为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唐小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唐小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小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没收其作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硬盘等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站、微博、论坛、聊天软件等网络平台成为社会公众获取、分享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网络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谣言的“温床”。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传播主体身份的隐匿性、受众的多元性等特点,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以偏概全、无中生有的言论,使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陷入认识错误和恐慌,严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本案被告人因对社会不满,编造虚假信息和煽动性言论在网络上大肆传播,同时还亲自到现场并煽动他人起哄闹事,引起当地秩序的严重混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认罪认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本案的依法审理,不仅让网络造谣传谣者受到应有惩罚,同时告诫广大网民在网络空间也要守法自律、文明正直,不信谣、不传谣,对于规范引导网民行为,净化网络空间环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红晓次迫等人煨桑祈福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早上7时左右,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下马益西组15户、中马益西组7户家中各派一人到扎拉山去煨桑祈福。被告人洛让第一个到达扎拉山祭祀位置,并在祭祀台西侧就地收集干树枝围成一堆,用打火机点燃火堆烤火,随后被告人红晓次迫、布错等人到达并围在火堆边烤火,等22家村民陆续到齐后,就开始煨桑祭祀,被告人红晓次迫叫人从烤火的火堆中拿了一根正在燃烧的树枝给自己,并用此树枝点燃了祭祀台上用于煨桑的火堆。祭祀完毕后,被告人红晓次迫和布错负责熄灭火堆后下山回家。当日17时左右,马益西村煨桑地发生火灾。案发后,洛让于2018年2月21日,红晓次迫、布错于2018年2月22日向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调查,火灾起火点位于煨桑点,失火面积970.5316公顷,受害面积为913.364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结果为人民币35092843元,其中包括立木资源损失人民币32850240元、非木质林产品损失人民币484125元、火灾扑救费人民币1758478元。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向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犯失火罪,并于同年8月15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明知在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引火煨桑,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引火煨桑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白马扎西等19人参与煨桑,未对火堆彻底灭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马益西村集体林和国有林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愿意补植树木,以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红晓次迫、洛让、布错有期徒刑六年;并判令 22名责任人在2021年对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失火地补种植树不低于439400株,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采取插枝扶苗和开展五年的日常巡护进行管护,确保存活;3名刑事被告人自刑满之日起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开展三年的日常管护;22名责任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可见,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民俗活动,应予尊重和保护,但如果因此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雅江县村民在煨桑祈福过程中引发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法院在办理过程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还体现出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
本案本来是一起由民间祭祀活动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亮点在于当地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对3名刑事被告人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19名共同侵害人提起了附带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结果既充分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情节,量刑适当,更重要的是,确认了22名共同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责令其恢复生态并赔礼道歉。本案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案的裁判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为今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作提供了可资参考的重要示范。

 

 

案例三:周敬“恶势力”团伙被依法追究刑责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敬、吴正友、祝艮超、陈龙、王小虎、魏云鹏、张贵文、唐兴武、苏超伟等人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相对固定地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周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周敬“恶势力”团伙以眉山市彭山区观音镇为核心区域,多次采用开车围堵当地砂石场大门索要财物;接受他人有偿委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追债;使用暴力威胁、毁坏财物强行入干股等方法非法敛财。截至2016年,该团伙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8宗、寻衅滋事犯罪2宗、非法拘禁犯罪2宗。在此过程中,团伙部分成员还分别实施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被告人陈云慧、苏迪等人虽不是“恶势力”团伙成员,但各自出于索债或谋财等目的,参与了该团伙及其成员部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敬等13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敬等5名被告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且被告人周敬在8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敬等8名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敬等11名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小虎、陈龙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敬容留多人和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魏云鹏、陈云慧、苏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敬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对吴正友、王小虎、陈龙、祝艮超、魏云鹏、唐兴武、梅伟、张贵文、陈云慧、苏超伟、苏迪、杨交、张扬、黄正华等其他14名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的犯罪活动,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周敬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2018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部署,全省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人民法院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参与者,尤其是作为黑恶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坚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本案中,周敬等被告人以非法敛财为目的,在砂石、民间借贷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充当“地下执法队”,扰乱了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严格贯彻扫黑除恶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惩处了“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又对团伙其他成员和参与部分犯罪的非团伙成员作出区别处理。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营造了浓厚的扫黑除恶社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袁志,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
在全国范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立足司法审判核心职能,狠抓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审判工作,坚决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周敬“恶势力”团伙的公开审判、被依法追究刑责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重要参与。通过依法严惩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让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周敬“恶势力”团伙的审判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恶势力”犯罪团伙虽然还未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会严重扰乱相关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给当地人民群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在审判过程中,审理法院牢固树立“铁案”意识,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严惩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分化瓦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获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不仅为人民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而且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决心,推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去,助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深入、不断取得实效,圆满完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和任务。

 

案例四:张某甲等五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被以遗弃罪处刑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五人系平武县豆叩镇某村村民张某子女。2008年五名被告人先后结婚离开该村到外地生活。201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丁将其母亲接到其处共同生活,留下当时已年满七十二岁的被害人张某独自生活。张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期间五被告人并未协商张某的日常照顾及生活来源等赡养事宜。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害人张某多次因慢支炎急发、肺气肿、脑供血不足及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村组干部及卫生院医护人员多次通知五被告人,但五被告人之间相互推诿,均未到医院进行照顾,由村组干部轮流看护。出院后被害人张某向平武县豆叩镇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通知五被告人,五被告人均拒绝到场调解,甚至拒接电话。2017年4月30日,被害人张某因严重腹泻、体力不支,经村组干部电话通知子女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和张某丙将张某送至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第一天由张某丙看护,第二、三日由张某甲看护,之后再无子女看护。2017年5月18日,张某自行出院。同月27日,村干部走访贫困户时才发现张某死于家中,殁年80岁。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身为子女,均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相互推诿,企图将自己的法定义务推卸给国家、社会,对于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致使被害人独自在家无人照料继而因病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当惩处。为提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我国老龄化进程日渐加快的形势下,“尽孝”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现象频繁发生,甚至有的老人有好几个子女,却仍然无人赡养,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惩治不孝敬老人的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5名被告人长期怠于履行对老父亲的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病后未能得到有效治疗和照看,最终独自病死家中。法院依法以遗弃罪对5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既惩治了不孝子女的犯罪行为,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履行孝敬老人的义务,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凊,四川省政协委员,博绅律师事务所主任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为人子女的基本责任。但在现代社会,一些人的道德观念淡化,因为各种理由不孝敬老人、逃避法定赡养义务,导致老人不能安享晚年,甚至在贫病中离世。这种情况不仅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违背,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判决公正,量刑适度,不仅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彰显了法律惩治不孝子女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让广大群众受到一场法治洗礼,契合法律指引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履行宪法、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确定的法定义务的导向功能。法律不应超脱出人类的情感和伦理而存在。刑事司法应塑造民众对它的“朴素信仰”,充分衡量可能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尤其更应体现人本、人道、人伦精神,应更具有温度、热度、风度。

 

发表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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